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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江歌案审判过程反思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延期开庭

2017-12-22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12月11日到18日江歌案6天的庭审结束后,按照日本当地法院的庭前预告,次日20号一审宣判,陈世锋获刑二十年。这起引发中日两国媒体大幅报道、民众热议的案件,不光裁判结果如期而至,没有类似如江西赣州明经国案庭审结束一个月多的至今未判的中国惯例,也让中国民众对于日本庭审诉权保障制度有了全面的认识,可以以“法治公开课”相称了。



       庭审安排而言,东京地方法院提前精准预告了江歌案庭审所需时间及判决日期,分毫不差。庭审形成的几万字庭审笔录传回大洋对岸,也让我们真正领略到了什么叫针锋相对的控辩交锋。简要列举如下:


      1、警方在现场发现陈世锋喝完酒的酒瓶。检方:此证据证明喝酒壮胆,蓄意杀人;辩方:买就是为了和江歌一起喝喝是因为等的时间长了取暖。


      2、警方现场起获的只有刀柄没有刀刃的凶器水果刀。检方:陈世锋携带刀具找江歌,蓄意杀人;辩方:道具是刘鑫递给江歌防身的。


       3、针对陈世锋在江歌楼下守候多时。检方:行踪反常、预谋行凶;辩方:事发有因,行踪合理。



  4、针对江歌身中十余刀的客观证据。检方:凶手陈世锋杀害江歌的手段极其残忍;辩方:杀人非本意,争执中“临时起意”的误伤造成了江歌的死亡。


        等等类似警方侦查、检方认定的事实细节,陈世锋的辩护律师几乎进行了一一质疑和否认。即使庭审中陈世锋当庭忏悔,下跪道歉,也仅是针对毫无争议的死亡结果,对蓄意杀人的动机和过程一概解释与推脱。


        这样一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巨大(江歌母亲号称提交了30多万人签名的处决申请),检方在法庭上也是据理力争,但仅请求法庭判处陈世锋20年有期徒刑。而法院最后也是如检方所愿。为何出此结果?

   

        证据存疑,程序保护这一法治精神的作用!


        江歌案作案工具水果刀的刀刃作为直接证据,至今未能找到,刀刃上的指纹、血液等证据缺失,直接导致了:刀是谁带去的、刘鑫递刀了吗、蓄意杀人还是临时起意三个问题“存疑”,根据日本法律“事实存疑”案件不可能适用死刑的法理要求,检方求刑20年,已经是史无前例了。


       尽管中国网民处死陈世锋的喊杀声一片,有人甚至喊出二十年后中国再判的口号,不可否认的是,日本检方并没有被舆论道德左右,提出死刑量刑建议;日本法院没有被舆论道德左右,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狡辩式”的庭审意见,最终的裁判结果也获得了法律专业人士的认可,包括中国国内的法学专家。




       而就在昨天,中国杭州中院,一起同样涉及舆论道德愤慨的保姆纵火杀人案开庭,却因庭审程序、被告辩护意见问题闹得不欢而散。


       根据新京报现场记者发回的庭审记录,现场情况是这样的:



  1、上午9点02分,法庭宣布开庭,被告莫焕晶出庭,法官询问基本情况。


  2、9时10分,被告辩护律师党琳山表示“有话要说”。他向法庭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停止案件审理,等待最高法院指示。


  3、9时19分,审判长表示,刑事案件中犯罪地法院拥有权管辖,并决定依法继续审理。主审法官接下来的发言过程中,党琳山四次表示“我抗议”。最后一次打断时,他说请杭州市中院尊重全国人民的智商,对于这样一个违法审理,本律师退出庭审。而审判长还在坚持“辩护人是否拒绝为莫焕晶辩护?合议庭已经裁决,本院具有管辖权。”


        4、9时27分,党琳山退出法庭。临走时喊话莫焕晶:我不在场的情况下,任何人提问你都不要回答。


  5、当法庭询问莫焕晶是否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时,莫焕晶表示仍要党琳山辩护。9点半左右,法庭表示本案将延期开庭。


  而根据红星新闻记者现场报道,“党琳山先后向法庭提了3次停止审理,法官也打断他3次,问他对合议庭组成成员需不需要申请回避。”


  此“罢庭”消息传来,法律圈一片热议,有力挺党律师行为、坚守程序正义的;也有支持严惩其不服从庭审安排、以儆效尤的。




  根据被告辩护律师的说法,其开庭之前就向最高法院邮寄了《指定管辖申请书》,在未果答复的情况下,杭州中院已知该申请却坚持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法律规定上讲,无论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授予刑事当事人类似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权利。根据刑诉法,刑事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是通过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来解决的,排出了当事人的参与。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么加以拒绝,要么直接驳回。有律师称,对党律师的管辖异议应裁定驳回并给予上诉权,可惜并无此类司法处理先例及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根据司法解释,被告人诉讼中变更辩护人只有辩护人提出拒绝辩护、或是被告人拒绝该辩护人两种前提,并没有赋予法院认定“律师拒绝辩护”的权力。如果被告莫焕晶还坚持党琳山代理,而党也未与她解除代理,法律上,杭州中院是无法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这个案件就将进入一个僵持状态。党琳山将可能会被扣上“死磕派”的帽子,并且有可能为此收到法院给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建议”。


  事实完全没必要走到这一步的。根据报道,开庭之前,党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当地消防部门38名人员出庭作证,遭到拒绝,才进而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律师和司法机关执行的都是一部法律,律师认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管辖权异议,法官认为不可以,究竟是谁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就如江歌案件一样,陈世锋的辩护律师针对检方证据提出的一一质疑,肯定在庭前会议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一列明释义,当地法院才会预计出合理的开庭时间。在庭审中,日本法院也给予了检辩双方充分的阐述时间。而反观杭州保姆案,庭审根本就是在法律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仓促开庭,导致了全国民众面前法律共同体的又一次“撕裂”。


  《刑诉法》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有着明确的规定,照办就是;既然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法院内部有请示汇报的规定,照办就是,不就是“延期开庭”吗?主动延期总比被迫延期要显示出大度和开明吧?何至于闹到现在,法院方对被告辩护人是谁“骑虎难下”,辩护律师是否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命运待定”的局面?




结束语


  有人大叹中国司法权威不昌,法官职业尊严不立、律师执业环境不顺。


        以杭州保姆案为例,这样一个举国关注、当地人大代表齐聚一堂、当地法院周密部署的热点案件,案件的证人是否出庭、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这样基本的诉讼程序问题,都需要闹得如此大动干戈,在职业法律人之间都解决不了、保障不了。


        这是不是可以说明,举国法治社会进程还很遥远,与人家差的不是一星半点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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